《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當局和葡萄牙共和國主管當局關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于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一條(利息)第三款第一項第六目和第二項第五目所適用機構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于2017年4月7日在北京正式簽署?!秴f議》自2017年5月7日起生效,適用于自2017年6月1日起發(fā)生的應稅事項。
《協議》文本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fā)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10日
鏈接:相關政策解讀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